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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计价与控制考点:工程竣工结算
发布时间:2012/12/10 22:08:5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六)其他费用的支付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七)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的含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审计部门等,都十分关注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5)认真核实单价。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7)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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