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综合辅导: 货物损坏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6 20:54:1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货物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查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②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③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④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