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规定,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
标准,需经原批准的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部门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承包方接到建设单位的变更通知后,按
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施工。由此导致合同款的追加和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确认后14天内,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报告。若14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变更后,应于14天内予以审核和确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审核和确认,则自变更报告递交之日起14天后,视为工程变更价款和工期已被确认。二是承包商提出的变更。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承包商在确认后14天内,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报告。若14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和工期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变更后,应于14天内予以审核和确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审核和确认,则自变更报告递交之日起14天后,视为工程变更价款和工期已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