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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刑诉案例:拘留和逮捕的实施
发布时间:2012/12/21 17:16:4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案例]
    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2001年2月1日晚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强奸。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侦查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讯问。2月6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有哪些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考点集成]
    关于拘留,应当掌握:
    (一)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列举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7种情形,第13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决定拘留的情形。
    (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关于逮捕,应当掌握: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二)逮捕的权限。《刑事诉讼法》第59条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严格的规定。
    (三)逮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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