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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刑诉案例:诊断书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结论
发布时间:2012/12/21 17:24:3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案例]
    被告人周某,男,45岁,农民。某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的次子因园田界址与邻居王某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的长子又以骂猪影射王某。被告人周某闻讯前往。这时王某的母亲已被周某的长子用砖头砸倒在地,王某见状,即操起扁担上前与被告人对打,被周某用木棒击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口、鼻、耳流血。经县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第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就认定被害人重伤是不妥的。经第二审法院进行司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结论是:颅骨单纯性骨折。根据这一鉴定结论,第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只造成被害人轻伤,原审定罪并无不当,但因对伤情认定不准,适用法律条款有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改判周某有期徒刑3年。
    [问题]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不是一种鉴定书,它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不同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病情诊断书虽然也是专业人员运用医学专门知识对病情作出的结论,但医生并不一定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并不处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因而既不享有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承担鉴定人的义务,他们进行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不是诉讼行为。所以,一般的病情诊断书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的,只能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起书证作用,但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结论。
    因此,本案中,第一审法院根据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裁量刑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考点集成]
    关于鉴定结论,应当掌握:
    (一)鉴定结论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如果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与疑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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