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二级建造师 >> 正文
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留置权
发布时间:2012/12/21 21:05:1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