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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21 21:16:1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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