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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阴阳合同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2/12/21 21:20:5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合同履行地和诉讼当事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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