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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协议仲裁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21 21:24:1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监督制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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