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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综合辅导:其他贸易管制
发布时间:2012/12/22 22:02:4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了解)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了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包括: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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