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综合辅导:海关行政处罚制度(2)
发布时间:2012/12/22 22:04:0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案件移交
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双人办案
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466-467页熟悉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
3、行政处罚的决定(了解)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③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2)中止执行
(3)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