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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权利质押
发布时间:2012/12/22 22:44:2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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