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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复习(34)
发布时间:2012/12/3 23:38:0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2Z201120 节约能源法
    一、节能的含义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二)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达不到标准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三、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四、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本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着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五、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与技术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节能标准和技术应作为注册师的必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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