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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民法精讲: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发布时间:2012/12/30 11:44:3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①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③《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
  ①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④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⑥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题研习】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6题)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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