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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民法精讲: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发布时间:2012/12/30 11:46:1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不可抗力;
  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2.延长
  (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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