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民法精讲: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31 16:02:4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
  1、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的保护
  (1)绝对权保护的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3)精神损害赔偿
  (4)返还性赔偿
  (5)惩罚性赔偿
  2、特定的财产权(精损第4条)
  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4、死亡赔偿金特殊处理——死亡赔偿金:同命可同价
  【侵权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