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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民法精讲:乘人之危
发布时间:2012/12/31 16:18:2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民通意见》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乘人之危的要件有三:
  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
  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是: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
  【例】甲的妻子乙不舒服,医院诊断认为乙患有重病,须治疗费用100万元。甲找到朋友丙借钱,丙对曰:“借钱没有。你那幅视为命根子的画,我多次提出购买你均不答应。现在把画卖给我。”甲为了救妻子,就以市场价格将画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甲到医院交纳费用时,医院告知甲,医院此前的诊断错误,乙并无大病。甲于是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①丙的行为不符合“严重损害对方利益”这一要件,不构成乘人之危。②甲不享有撤销权。
  【真题研习】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2题)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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