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计价与控制考点:开标、评标和定标
发布时间:2012/12/4 22:07:0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3 开标、评标和定标
3.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1.2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1.3 开标程序和唱标的内容
3.1.4 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1、未密封;2、无保证;3、未盖章、无代理书;4、无联合体协议;5、字迹模糊。
3.2 评标
3.2.1 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保密。并确保评标委员会独立性。
3.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3 平标的程序
平标可以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指初审和详细评审,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3.2.4 商务评审内容:报价对否、合理性、商务条款好否?
3.2.5 评标的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
(2)综合评估法。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在综合评估法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百分法。
(3)其他评标方法。如评议法,评议法,比较特殊的平标方法,特殊情况采用。
3.3 定标
3.3.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