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保证履行纳税义务而要求纳税人自行提供保证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措施。
1.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就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2.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即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或财产支付其担保的税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注意: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做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金担保。即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前或纳税期限前向税务机关预缴的、担保履行纳税义务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对于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3).纳税担保物担保。
以担保物担保是指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担保形式,即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税务机关占有或以不动产向税务机关作保。[NextPage]
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
①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人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NextPage]
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他们不适用,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也没有必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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