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辅导:纳税人权利
发布时间:2012/1/30 10:04:3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纳税人权利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即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即如果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白日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3.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和知情权,即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4.对海关估价决定的申诉权,即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