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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基础辅导之所得税费用核算
发布时间:2012/1/4 20:51: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1.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而按税法规定则给予免税,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税收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会计上列作营业外支出,但税法上不允许抵减纳税所得。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上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一定比例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对此,我国2008年前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2008年实行的所得税法为了进一步扩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提高至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企业公益性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得到扣除。按照l2%的税前扣除比例和我国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如果比例定得过低,又会影响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

  5.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会计上予以费用化处理,收入财务费用;而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就应予以调增处理。

  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和拨付的工会经费,分别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的部分。会计上计人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7.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会计上列入成本费用;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超过发生额60%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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