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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级会计师考点讲解: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发布时间:2012/2/1 18:22: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公司合同约定的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分3年每年年末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为400万元。假设甲公司选定的折现率为8%,该设备销售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甲公司计算该设备销售价款公允价值的过程如下: 
甲公司2005年1月1日的账面处理如下:

年  度

收款金额

折现率

现值系数

现  值

2007年

200

8%

0.9259

185.18

2008年

200

8%

0.8573

171.46

2009年

200

8%

0.7938

158.76

合  计

600

515.40

借:应收账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5.40
    递延收益             84.60
在确认上述收入的同时,甲公司还应结转相应的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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