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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九
发布时间:2012/2/10 10:09: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十七章 占有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2、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占有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二、简答题

  1、占有的法律特征。

  占有的特征:①占有的客体为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注]不能为权利,可为独立物或非独立物。②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对占有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③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2、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1)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2)费用求偿权;(3)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的义务。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占有物及孳息的义务。(4)赔偿损失的义务。物权法规定,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占有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而浊一种权利;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所谓善意和恶意。

  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要能够判断得出。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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