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的目的--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2)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A.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B.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C.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其他规定
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应经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B.有伪报货物和国别等违反海关法规情事的,可依法扣留;
C.海关可查验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配合查验;
D.在境内发生损毁、灭失(除不可抗力),应当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