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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编码辅导汇总(11)
发布时间:2012/2/11 21:50:4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1.特克斯
  简称“特”,是一种表示线密度的单位,属于定长制。即指在公定回潮率下l 000米长的纱线、长丝、纤维或其他线形纺织材料的克重。1特=10分特。
  2.单纱(第52~55章)
  短纤维单纱、单根长丝(扁条)、多根单丝(扁条)并合或经一次加捻纱线的统称。
  3.多股纱线(第52~55章)
  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有捻单纱再经一次合股加捻形成的纱线。
  4.缆线(第52~55章)
  两根或多根多股纱线(至少有一根为多股纱线)经一次或多次合股加捻形成的纱线。
  5.线、绳、索、缆
  详见类注3。
  6.零售与非零售纱线(第50~55章)
  详见类注4。
  7.缝纫线(品目52.04、54.0l及55.08)
  必须是经上浆用作缝纫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多股纱线和缆线:(1)终捻为反手捻(2捻)的;(2)重量不大于1 000g(含纱芯);(3)绕在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
  8.高强力纱(第54章)
  具有高断裂强度的纱线,在协调制度中是指断裂强度高于下列标准的长丝纱线:
  聚酰胺或聚酯制单纱 60cN/tex
  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3cN/tex
  粘胶纤维制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27cN/tex
  9.未漂白纱线
  呈纤维的自然色泽或回收纤维的固有色泽的纱线(允许用无色浆料、易褪色染料或消光剂处理)。
  10.漂白纱线
  全部或局部呈漂白、染白或白浆料处理后色泽,其余部分呈未漂白纱线色泽的纱线。
  11.着色纱线
  全部或局部呈非白色泽的纱线。
  12.弹性纱线
  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可拉伸至原长的3倍而不断裂;在拉伸至原长的两倍后撤去外力,5分钟内其长度可恢复到等于或小于原长的1.5倍。
  13.机织物(第50~55章、第58章)
  机织物是由织机将互相垂直排列的两个系统的纱线,按一定规律交织而成的织物。
  14.未漂白机织物(第50章、第52~55章)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加工的机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15.漂白机织物(第50章、第52~55章)
  全部呈漂白、染白或白浆料处理后色泽或局部呈漂白、染白及白浆料处理后色泽,其余呈未漂白机织物色泽的机织物。
  16.染色机织物(第52章、第54~55章)
  全部呈白色(未漂白、漂白、白浆料处理)以外的单一色泽(深浅相同)的机织物。
  17.印花机织物(第52章、第54~55章)
  经印花等加工形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
  18.色织机织物(第52章、第54~55章)
  除漂白机织物和印花机织物以外的色泽不同(含深浅不同)的机织物,主要包括:(1)用颜色不同(含深浅不同)的纱线织成的机织物;(2)用未漂白纱或漂白纱与着色纱织成的机织物;(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19.平纹组织(第52章、第55章)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20.三线、四线斜纹织物(第52章、第55章)
  组织循环纱线数是3或4的斜纹组织织造的斜纹织物,例如哔叽、卡其、华达呢等。
  21.“制成的”(第56~59章、第61~63覃)
  主要有6种情况:
  (1)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如纺织材料的服装式样);
  (2)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连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等);
  (3)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如毯子、床单、台布;
  (4)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5)缝合、胶合成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但不包括将两段或两段以上同样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迭而成的匹头;
  (6)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报验时以单件或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第50章蚕 丝
  1.生丝(品目50.02)
  协调制度中所称生丝是指未加捻的蚕丝。丝织业与协调制度不同,将桑蚕茧经缫丝后所得的产品叫生丝(未脱胶),包括厂丝,有白厂丝、黄厂丝之分;土丝;双宫丝。
  2.蚕胶丝(品目50.06)
  将熟蚕杀死,取出蚕体内的绢丝腺,溶解在稀醋酸中,拉细成丝。
  3.真丝
  真丝又名桑蚕丝。
  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
  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羊毛(第51章)
  羊毛指绵羊或羔羊身上的天然纤维。
  2.碳化羊毛(品目51.01)
  化学除草又称碳化,原毛通过浸酸使混入的草类变为易碎的碳质与羊毛分离而成的羊毛为碳化羊毛。
  3.“动物细毛”及“动物粗毛”(品目51.02)
  协调制度规定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含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的毛称为动物细毛;将马毛及制刷用鬃、毛以外的本部分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称作动物粗毛。其中动物细毛包括的喀什米尔山羊绒是指山羊的下层细软绒毛(羊绒),不必考虑饲养动物的地区。
  4.精梳毛条(品目51.05)
  将洗净毛和毛加油、梳理、理条针梳(3道)、精梳、整条针梳,再经洗涤烘干制成纤维平行伸直,去除了大部分过短纤维、草刺、毛粒和杂质,具有一定单位重量(一般为20克/米)的条子,最后绕成毛球即为成品精梳毛条。
  5.粗梳毛纱(第5l章)
  用长度在55毫米以下的羊毛,并可混用部分回用毛,按粗梳毛纺工艺纺制的毛纱,多为单纱,适于织造较厚重的绒面和呢面织物。
  6.精梳毛纱(第51章)
  用长度在55毫米以上优质细羊毛做原料,按精梳毛纺工艺纺制的毛纱,多为股线,适于织造细薄毛织物。
  7.粗纺呢绒(品目51.11)
  粗纺呢绒是用粗梳毛纱织制的毛织品,粗纺呢绒分为麦尔登类、大衣呢类、海军呢类、制服呢类、女式呢类、法兰绒类、粗花呢类、大众呢类和其他类等9类。
  8.精纺呢绒(品目51.12)
  用精梳毛纱织制的毛织品,精纺产品分哔叽类和啥味呢类、华达呢类、中厚花呢类(195~315克/平方米)、凡立丁和派力司类、女衣呢类、贡呢类(马裤呢、巧克丁、驼丝锦等)、薄花呢类(195克/平方米以下)、其他类等8类。
  第52章棉 花
  1.梳棉纱(第52章)
  用传统棉纺设备,不经精梳工序而纺成的棉纱,条干均匀度和光泽均较差,棉结杂质较多。
  2.精梳棉纱(第52章)
  以高级棉纤为原料,采用精梳棉纺工程纺制的纱线。纱线表面光洁、条干均匀,品质优于梳棉纱和废纺纱。
  3.粗斜纹布(劳动布)(子目5209.42及5211.42)
  质地紧密、坚固耐穿的粗斜纹色织布,又称坚固呢、牛仔布、粗斜纹布,协调制度所称粗斜纹布必须符合:(1)组织循环纱线数是三或四;(2)采用斜纹或破斜纹组织织造的经面织物;(3)单一颜色的经纱,未漂白、漂白、灰色或比经纱稍浅颜色的纬纱等条件。
  4.哔叽、卡其、华达呢
  选用三线或四线斜纹组织织造的三个品种,三者的差别在于纱支粗细及密度不同。
  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略)
  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1.化学纤维
  本目录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1)合成纤维: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醋;或通过上述加工将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
  (2)人造纤维: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按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视作“化学纤维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的含义如上述(1)、(2)解释。
  2.合成纤维和人造纤维的长丝或短纤(第54章、第55章)
  化学纤维长丝与短纤的区别在于:长丝是化学纤维纺丝加工得到的连续丝条,未经过切断工序,分为单丝和复丝。短纤是化学纤维纺丝加工得到连续丝条后,将丝束切断而成的各种长度规格的短纤维,例如:毛型、棉型等。
  3.聚酯纤维(第54章、第55章)
  由二元酸与二元醇缩聚而成的聚酯,经纺丝所得的合成纤维,因含有酯基而得名。工业化大量生产的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纤维,我国叫涤纶。
  4.聚酰胺纤维(第54章、第55章)
  分子主链上都含有酰胺基,因此叫聚酰胺纤维。在我国被命名为锦纶(协调制度称尼龙)。
  5.聚丙烯腈纤维和变性聚丙烯腈纤维(第54章、第55章)
  协调制度规定聚丙烯腈纤维是在高分子组成中,按重量计丙烯腈单元至少为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我国叫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是在高分子组成中丙烯腈单元大于或等于35%而小于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变性腈纶主要指腈氯纶和偏氯腈纶两种纤维。
  6.氨纶(第54章)
  聚氨基甲酸酯纤维的简称“莱卡”,我国叫氨纶;它的弹性好,伸长率可达500%,俗称橡筋丝。
  7.天丝(tencel)(第54章、第55章)
  天丝是指由木质浆粕为原料制造的人造纤维素纤维。
  8.醋酯纤维(第54章、第55章)
  由纤维素在醋酸酐的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生成纤维素醋酸酯,再经纺丝而成纤维素醋酸酯纤维,简称醋酯纤维,又叫醋酸纤维。
  9.变形纱线(加工丝)(第54章)
  用机械或物理方法,使长丝纱线改变几何形状,获得与短纤维纱线有关特性的加工工艺称为“变形”或“加工”,变形加工后得到的产物称作变形纱线或加工丝。变形加工使长丝纱中的每根光滑纤维变为卷曲、皱缩、起圈、膨松等非线形状,在拉力下变形纱线会被部分或全部拉直,一旦撤去外力变形即得到恢复。有弹力丝和空气变形丝之分。
  10.预定向丝(POY丝)(第54章)
  预定向丝是由分子部分取向的纤维构成的长丝纱线,有较大的塑性,在拉伸外力下可伸长至原长的一倍以上,并易被拉断,不直接用于织造,常需要经过拉伸和拉伸一变形工序,制成加工丝后再使用。 [NextPage]  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
  (略)
  第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1.絮胎(第56章)
  絮胎是由粗梳纺织纤维(常为棉纤维或人造纤维短纤)网或气流成网法制成的网,经层层相叠加,然后靠压紧增强纤维间抱合力而制成的片状物。
  2.毡呢(第56章)
  将用纺络法除外的机械加固法制的非织造布称作毡呢,例如毛毡、针刺毡、无纱线纤网型缝编织物、纤网一底布毛圈型缝编织物等。
  3.无纺织物(品目56.03)
  将用喷水(纺络)法制的非织造布和主要以化学和热粘合加固成布法制的非织造布视作无纺织物。
  4.丝质仿肠线(子目5604.9000)
  以硬质胶、粘胶液或塑料制的重浆料处理捻丝所得的形如蚕胶丝的线。(现在也有化学纤维长丝为原料的产品)。
  5.绳绒线(品目56.06)
  由饰纱与芯纱构成,饰纱垂直于芯纱,在芯纱表面形成垂直于芯纱的直立的绒毛的花式线,如雪尼尔线。
  6.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6.06)
  由芯纱与饰纱构成,饰纱绕着芯纱加捻(芯纱不与饰纱一起加捻)的花式线。
  7.合成革(第56章)
  以合成纤维无纺布为底布,经聚酰胺或聚氨酯等涂层加工或贴膜而成的非刚性仿皮革织物。
  第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铺地制品衬垫(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铺地制品衬垫是指置于地板与地毯之间的粗糙织物或毡呢衬垫,不能视为地毯。
  2.结织栽绒地毯(品目57.01)
  结织栽绒地毯是指绒纬至少在一根紧经上绕一圈呈打结或扭绞状,然后竖立形成地毯绒面,并由紧地纬将绒纱固定的地毯。
  3.机织地毯(品目57.02):
  机织地毯主要是指用双层毛圈织机或装有钢丝起圈装置织机所制成的带毛圈铺地织物,一般由纬纱与毛经与地经组成,其毛圈靠经纱构成,然后将毛圈经割绒后即成为绒头地毯。
  第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1.起绒机织物(品目58.01)
  这是在专用的起绒织机上生产的经起绒或纬起绒织物。一般是由两个系统的三组纱线构成。一系统的经纱或纬纱形成绒面,绒面可以是绒头(经割绒)也可以不经割绒。另一系统的一组经纱和一组纬纱(地经和地纬)构成织物的地组织(底布)。起绒机织物分为两种:经起绒织物,例如长毛绒等;纬起绒织物,例如灯芯绒等。
  2.长毛绒(品目58.01)
  双层起绒组织毛织品,由三组纱线交织而成的经起绒织物。地经、地纬两组棉纱以平纹交织形成上、下两幅底布,起绒精梳毛纱联结于上、下两幅底布之间,织制成双层绒坯,经割绒分成两幅长毛绒坯布。
  3.灯芯绒(品目58.01)
  灯芯绒俗称条绒,是选用纬起绒组织织造的起绒织物,织物表面耸立着由割断后的绒纬形成的灯芯状纵向绒条。
  4.机织毛巾布(品目58.02)
  采用毛巾组织织造的起圈机织物,毛圈较短,有单、双面之分。
  5.簇绒织物(品目58.02)
  用簇绒机将纱线插入纺织底布上,在底布表面形成毛圈即成簇绒绒圈织物,将毛圈割开则成为簇绒割绒织物。底布可以是机织物、针织物、钩编织物或非织造布等。
  6.罗类丝织物(品目58.03)
  全部或部分采用罗组织形成孑L眼的丝织物。在织物表面形成经向排列的直条孔眼称直罗,在织物表面形成纬向排列的直孔眼为横罗,传统品种杭罗大多是横罗。罗有三梭、五梭、七梭等,应归入58.03。
  7.绒类丝织物(品目58.01)
  地纹或花纹的局部或全部采用起绒组织,使织品表面耸立紧密绒毛或绒圈的丝织物。按制法不同可分为双层分割起绒的经起绒丝织物,如乔其绒;双层分割起绒的纬起绒丝织物,如鸳鸯绒纱;单层经起绒丝织物,如金丝绒;单层纬起绒丝织物,如万寿绒;用起绒杆形成绒圈或绒毛的经起绒织物,如漳绒等。
  8.纱类丝织物(品目58.03)
  全部或局部采用由经纱扭绞形成全部或局部透明纱孔眼的纱组织织物。经纬密度较疏松,质地轻薄,透气性好,如芦山纱。有些丝织物采用强捻丝作经纬,织品密度较稀,由于经纬丝返捻作用,在织品表面形成均习细微的纱孑L和皱纹也可将其定名为纱,如乔其纱(第50章)。
  9.狭幅机织物
  本章所称狭幅机织物是指经纬交织宽度≤30厘米的织物、带子或带状织物(包括起绒、毛圈或绳绒织物和无缝筒状物)。
  第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1.人造革(第59章)
  以聚氯乙烯、聚酰胺、聚氨酯等合成树脂为涂覆材料,以机织物或针织物等为底布的非刚性拟革织物。
  2.在泡沫塑料和橡胶板中仅起增强作用的纺织品(第39章或第40章)
  一面为泡沫塑料或泡沫橡胶覆盖,另一面无花纹图案(呈未漂白织物或漂白织物或染色织物色泽),也未经其他装饰性加工处理的织物(如不能起绒)。
  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针织物(第60章)
  针织物是由织针将一根或若干根纱线,沿纬向或经向弯成线圈,再把线圈相互串套而成的织物。也包括由纺织纱线用链式针法构成的缝编织物。例如表面有毛圈的毛圈针织物、绒面的针织天鹅绒和针织长毛绒、薄型的汗布、中厚型的棉毛布等。
  2.经编针织物(第60章)
  经编针织物是指由若干根平行排列的经纱,同时沿着经向弯曲,互相缠绕成线圈而成的针织物。
  3.纬编针织物(第60章)
  纬编针织品是指由一根或一组纱线顺序地、连续地沿着纬向弯曲成线圈套结而成的针织品。
  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1.男式或女式服装(第61章、第62章)
  凡门襟为左压右的视为男式服装;右压左的视为女式服装,但己明确说明是男式或女式的服装除外;无法判断男式或女式的视作女式服装。
  2.西服套装(第61章、第62章)
  (1)面料用完全相同的织物制成(但背心后片衣身面料应与上装里料相同),款式、号型一致的两件套或三件套。西服上装面料除袖子外由四片或四片以上纵向缝合而成(至少前后身各两片),下装为不带背带或护胸的人体下半身穿用的服装(游泳裤除外)。套装的各件衣着可配有异于面料织物的滚边(缝于夹缝中的成条织物)。数件下装同时报验时,构成男式西服套装的下装应优先选择长裤,构成女式套装的下装应优先选择裙子或裙裤。(2)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①由一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一条条纹长裤组成的常礼服;②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装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的晚礼服(常礼服);③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襟)并且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织物制翻领的无燕尾套装夜礼服。
  3.便服套装(第61章、第62章)
  面料相同、号型一致并作零售包装的成套服装,但西服套装、田径服及滑雪服套装不能视为便服套装。便服套装由一件上衣(不包括套衫和背心)和一件或两件下装(不包括游泳裤)组成。
  4.滑雪服(第61章、第62章)
  服装整体外观特征和织物质地可表明该服装为主要供高山滑雪或速度滑雪时穿用的滑雪连身服或滑雪套装。滑雪套装是由两件(一上、一下或一连身服、一有胎料背心)或三件(一上、一下及一背心)构成一套并作零售包装的服装组成,各件衣着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织物结构。风格、纤维组成及含量必须相同,服装号型也应一致。
  5.短上衣和运动上衣(第61章、第62章)
  应具有上述西服上装的特征,但其面料除袖子、贴边或领子外,可由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布料(其中两片为前襟)纵向缝合而成(不包括外衣类服装)。
  6.衬衣及仿男式女衬衣(第61章、第62章)
  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其腰身以上可缝有口袋和衣领,腰围下无口袋、无棱纹紧腰带并且下摆不收紧。
  7.汗衫和T恤衫(第61章)
  以棉及化学纤维为原料,用非起绒、割绒、毛圈组织织造的针织或钩编男、女兼用服装。汗衫应有紧身长袖和短袖、可采用圆形、方形、船形或V型领口,允许用花边等装饰,下摆通常缝边,衣兜有否不限,但应无领、无扣、领口处无门襟,汗衫不许带棱纹紧腰带、束带,也不允许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T恤衫的面料和款式要求与汗衫基本相同。
  8.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1章、第62章)
  这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穿用的各种款式服装及衣着附件,包括纺织材料制婴儿尿布(絮胎制品除外)。
  9.渐紧压袜类
  渐紧压袜类是一种专门治疗腿部静脉曲张的长统袜类。该袜通过在脚踝部建立最高支撑压力,顺着腿部向上逐渐递减即产生的压力自上而下逐渐加强。压力的这种递减变化和人腿部正常静脉压力变化趋势相吻合,从而促使下肢静脉血回流,有效地缓解或改善下肢静脉和静脉瓣膜所承受的压力。
  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手帕(第62章)
  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其任一边均不超过60厘米。(符合此规格具其他用途的小型布块也视为手帕) 第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
  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1.成套物品(第63章第2分章)
  所称“成套物品”是指零售包装的、至少由一幅机织物(无论是否印有刺绣图案)和纱线(无论是否裁成一定长度的绣花纱线等)组成,以供手工针锈和制毯等用的物品,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直接使用。
  2.旧衣着及纺织物品(第63章第3分章)
  所称“旧衣着及旧纺织物品”是指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大包装形式报验的并且明显穿用过的下列物品:(1)用第十一类纺织材料制成的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毯子及旅行毯、家用织物制品(如床单及台布)、装饰织物(如桌罩),但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和手织壁毯及手工针绣嵌花壁毯等装饰织物无论使用与否、包装形式如何均不作旧纺织物论;(2)以石棉以外的任何材料制成的鞋靴及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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