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证法规辅导:预算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2/2/15 19:25: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监督权:组织调查权和询问和质询权。组织调查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询问和质询权是指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