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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考点精讲(15)
发布时间:2012/2/15 20:00: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3.对恶意抵押的限制
  (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合同担保主要内容
  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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