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术语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价,以前业务上用C&F表示,《1990通则》改为CFR,鉴于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C&F,《2000通则》再次强调要采用CFR表示。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除此之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条件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卖方要负责租船定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卖方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和通常的运输单据,必要时须提供证明其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运输单据包括可转让的提单以及不可转让的其它运单。采用CFR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保证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定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因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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