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发布时间:2012/2/19 22:17:0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贩卖假毒品是否构成犯罪?
1992年11月,被告人杨某种地时挖到一包物品,重约1 650克,杨某觉得是鸦片。杨某为挣钱,便积极寻找买主。经找多人看货后均辨不出真假。1993年2月,杨某与被告人黄某一起携带该“鸦片”700克准备到邻乡出售,被桧溪村干部发现,当场将“鸦片”缴获。同年6月经群众揭发,杨某交出隐藏在家中的“鸦片”950克。经鉴定,未检出鸦片成分。法院认为杨某、黄某将挖到的物品认为是鸦片进行出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鉴于两被告人出卖的“鸦片”系假毒品,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黄某有期徒刑3年。
法律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构成诈骗罪(未遂)。有的认为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加以贩卖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即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可以是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加以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真毒品而自己并不知道,是被人利用而贩卖,就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本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其他目的而贩卖的,也构成本罪。
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刑法对这种行为处罚较重。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是贩卖鸦片1 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是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是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四是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是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贩卖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两被告人出卖的虽然是假毒品,但他们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且是在确认其为真毒品的情况下出卖的,可见他们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但鉴于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而且未得逞,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