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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
发布时间:2012/2/19 22:18: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中医不负责任,配错中药致患者中毒,如何处理?
  张某是中医医师,在新疆职业专科学校合法开设私人门诊,为患者诊断治病并配售中药。患者袁某因牙疼来门诊就医,张某给袁某诊断后便开了中药清胃散两付。在此之前张某错将有毒的草乌装入放玄参的药斗内,在配药时将草乌当做玄参配给了袁某。袁某将其中一服中药泡服后,即出现了严重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死亡。事发后,张某主动查找袁某中毒死亡的原因系其配错中药,并向卫生局投案自首。
  法律评析: 本案中,张某由于在买药之后没有将药物分放好,在配药时也没有注意进行核对,造成了病人中毒死亡的后果,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上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主体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了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主要是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具备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卫生管理法规或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既可以是积极作为,比如打错针、配错药等,本案中的张某的行为就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确定医疗事故,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二,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第三,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第四,给病员造成危害后果,必须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第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级别分为三级五等,无论何种级别的医疗事故,只要造成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结果,即可以构成本罪。(3)构成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就诊病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意外事故的主要区别。虽然行为人对于违反规章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是持否定态度的,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医疗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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