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
发布时间:2012/2/19 22:20:4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庭审过程中翻供为同案犯作假证,应如何处理?
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黄某在拘留期间交代,2003年5月28日晚,他与何某等7人在某饭店喝了二十多瓶啤酒后,伙同陆某、梁某等4人在旺岗公园附近,由何某提议,陆、梁二人各持一西瓜刀将被害人俞某伤害致死,且何某也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随后,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被释放。黄某被释放后,何某的亲属多次请求黄某出庭证明何某未参与打人,黄某最终同意。同年12月26日,法院对何某、粱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公开审理。庭审期间,黄某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那是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才说的,还捏造其与何某不在案发现场的事实,企图使何某逃脱法律制裁。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
法律评析:本案中,黄某在人民法院审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推翻原有供词,企图隐藏包庇罪证,并诬告公安机关人员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几个构成特征。(1)特殊的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同时必须已满16周岁。犯罪的被害人在报案时虚假提供或者故意夸大犯罪事实的,并不能构成本罪,但如果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以构成共犯。(2)虚假的证明行为。证人必须作虚假证明,鉴定人必须作虚假的鉴定,记录人必须作虚假记录,翻译人必须作虚假的翻译。所谓虚假就是无中生有,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人罪;或者化有为无,掩盖或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3)伪证内容的关联性。伪证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情节。这里的案件仅限于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并不成立本罪。(4)犯罪时间上,必须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即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之中。(5)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他人的目的。如果证人由于对案情了解得不完全或有误解,或历时太久记忆不清而作出了与真实情况不完全一致的陈述;鉴定人因为技术水平或设备仪器而错误鉴定;记录人工作疏忽,出现错记漏记的;翻译人员由于不了解法律或未听清内容或全部内容,出现错译、漏译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对犯重罪或严重的犯罪事实作伪证,与犯罪人串通作伪证,为犯罪人翻供作伪证,犯罪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恶劣的,因伪证导致错捕、错判、冤枉无辜或轻纵犯罪的,因伪证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使侦查、审判活动等受严重破坏、无法正常进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