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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0)
发布时间:2012/2/19 22:21: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设骗局引诱他人参赌,应如何处理?
  被告人何某、张某、杜某等均为无业人员。他们谋议骗取香港商人钱财,由何某化名假充香港商人,谎称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张、杜化名,假扮“港商”投资工程项目主管,寻找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主管或有关业务人员,以约见香港老板洽谈业务为名,将其诱至宾馆、饭店等场所,与何某面洽。同时,再由梁某、叶某分别假扮香港珠宝商或澳门汽车商,当着前来洽谈人员的面假意商谈珠宝、轿车生意,并用支付巨额定金等方法,使被害人误以为何某等人系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商人”。在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何等人又利用对方迫切想要承接工程的心理,提议并力邀对方玩纸牌赌博,通过赌博从中赢取被害人2万余元,被告人还通过同样的手段,使被害人黄某输掉5 000元。
  法律评析: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1)本罪主要处罚的是“赌头”和“赌棍”。这里所说的聚众赌博,是指以公开或者秘密的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数人从事赌博,组织者、召集者和积极参与者都可以构成本罪。开设赌场,是指行为人开设以其为中心,由其支配的提供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至于赌博场所是公开还是隐秘,是长期或临时,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为常业,靠赌博获取的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虽然有正当的谋生职业,但是以赌博为兼业,长期在业余时间从事赌博,其赌博数额远远超过正当收入。(2)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备营利的目的,即从中赚钱获利,主要是通过赌博活动中赢取财物的目的,或者通过抽头渔利、收取各种名义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得财物的目的。至于营利的目的最终是否实现,则不影响本罪。如果只是为了娱乐消遣、应酬社交而几个人一起玩扑克或打麻将的,即使其中有小额的财物输赢,由于本身并没有以赌博获利为目的,也没有以赌博为生活来源,所以不应视为赌博犯罪。对于一般的偶尔参加赌博,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的行为,主要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判断是否具有赌博罪的主观特征,要根据赌博的输赢是否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来判定。(3)对于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如果造成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通过设置骗局诱惑他人参赌后,在赌博过程中,以赌博为名,实际弄虚作假,暗中串通,出千操纵赌博输赢的结果,不具有赌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参赌一方必然会输,则不是赌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在本案中,何某、张某、杜某设置骗局,获取被害人信任,诱惑其参与赌博,通过赌博赢取财物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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