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
发布时间:2012/2/19 22:22: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谎称患“非典”,拒不交付货款,该定什么罪?
2003年4月24日16时30分,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某区某小区超市门前,购买了一些熟食制品(口水鸡1只、牛肉2袋、叉烧肉2袋,共计价值人民币69.2元)时,不付货款即欲离去。当售货人员要其付款时,张某先拿出一张面值l00元的假币,被售货人员当场识破后,便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以此进行言语恐吓,又持水果刀威胁售货人员,拒不交付货款。货主报案后,张某被警察抓获。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法律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实施以下寻衅滋事的行为的,构成本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流氓动机,即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或者公然向社会公德挑衅,向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挑衅,耍威风、出风头、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行为人主要在于向社会显示自己的威风,一般不具有直接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一般的寻衅滋事,则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至于情节怎样才算是严重或者恶劣,应当结合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结果和后果,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加以综合具体考虑。不过应当注意,如果因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结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非典”期间,为了防止和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购买食品时使用假币,被货主识破后,便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在获取食品后仍不罢休,继续搅乱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同时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