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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辅导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7)
发布时间:2012/2/25 21:50: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开车撞人后为逃避处罚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野外,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如何处理?
  33岁的朱某在某乡村小学工作,没有考取驾照。他以2 400元钱购得一辆过期报废的面包车。某日清晨,他驾车路过某中学附近公路时,将行人厉某撞倒,厉某当即昏迷,满脸是血。朱某看到四周无人,遂将伤者抱上车带到野外,抛弃于山脚下一土坑内,然后驾车逃离,结果伤者因颅脑损伤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几天后,朱某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
  法律评析:被告人朱某无证驾驶已报废车辆撞伤行人,属过失犯罪,本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伤者救治及时,悔罪表现良好,还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但他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非但没有积极弥补,反而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民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抛弃于野外,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性质已发生变化,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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