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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四章诉
发布时间:2012/2/6 11:13: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司法考试笔记:第四章 诉
  诉: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请求。
  1.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
  3)诉的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3.反诉
  1)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异性(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置换);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身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4、反诉和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和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
  2)反诉的条件
  a.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b.须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只能调解,否则通知另行起诉
  c.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d.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都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e.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4、反诉的审理
  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被告如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院应体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期日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 案】D
  5.诉的合并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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