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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2/3/11 15:00: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某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国有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多次发生乱收费行为,并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而是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进行会计记录,私自存放。该市财政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自存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该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该市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国有事业单位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该市财政部门是否有处罚权利?为什么?(3)该市财政部门对该国有事业单位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4)如果该国有事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答案:
  (1)在本案中,该国有事业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2)该市财政部门有处罚权力。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3)该市财政部门对该国有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不合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以单位只能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的罚款数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4)如果该国有事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较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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