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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前辅导:海关稽查制度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2/3/11 19:39: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被稽查人)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
  ①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②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③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④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
  ⑤报关企业;
  ⑥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
  ①进出口申报;
  ②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③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⑤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⑦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⑧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
  ⑨其他进出口活动。报关员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种方式;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的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某些企业、某些商品实施重点稽查的后续管理工作模式,包括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对申请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开展的准入稽查;对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实施的监控稽查。
  (三)企业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
  1、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1)会计资料的保管
  (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
  3、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
  (四)稽查制度的实施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①稽查通知
  A、海关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C、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
  ②稽查实施:稽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③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①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③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④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⑤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⑥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①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②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③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④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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