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税率
1986年开征时,比率为1%,1990年5月增至2%,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但是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1、一般单位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征收比率
2、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征收比率×50%
(四)减免税的规定
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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