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
2、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①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与发动机同时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②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③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5)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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