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此外还包括: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注意一下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另外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③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新增第7.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及管理。
(四)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本部分是新增内容,分成四点进行掌握:
(1)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2)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3)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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