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会计职称 >> 正文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辅导讲义(10)
发布时间:2012/3/2 21:15: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想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