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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辅导讲义(23)
发布时间:2012/3/2 21:34:3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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