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1】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2007年)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答案:B
【例题2】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开采的天然原油
D、生产的海盐原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税目所称的“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不能准确确定的,以税务机关折算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答案:BCD
解析:此题考核点是测试资源税关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13•计算题】某矿山11月份开采非金属矿3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2万吨,自用0.5万吨。计算该矿山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税额=(2+0.5)×8=20(万元)
提示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提示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征税数量;为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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