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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房产税法律制度(11)
发布时间:2012/3/21 13:57:5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1】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2007年)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答案:B

  【例题2】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开采的天然原油

  D、生产的海盐原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税目所称的“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不能准确确定的,以税务机关折算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答案:BCD

  解析:此题考核点是测试资源税关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13•计算题】某矿山11月份开采非金属矿3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2万吨,自用0.5万吨。计算该矿山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税额=(2+0.5)×8=20(万元)

  提示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提示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征税数量;为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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