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1、在历史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长,彼此脱离;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构成民法的核心内容。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实现的;就特定的民事主体来说,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物独立于从体之外。
二、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
三、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生活或生产上的某种需要。
流通物,是指依法参加民事流转,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称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一定民事主体之间转让。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属于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有: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
(2)虽非专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物,如森林、山岭、草原等;
(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弹药等;
(4)为了保护人们身心健康,依法禁止流通物,如鸦片、海洛因、淫秽书画等。
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国家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2)黄金、白银;(3)历史文物;(4)麻醉药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