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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教育学(一)》串讲笔记17
发布时间:2012/4/17 10:05:1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资格、任用、培训及考核制度
  「识记」
  (一)教师资格分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的高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
  (四)教师培训的含义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五)教师考核的含义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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