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2007年单选题)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解释】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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