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
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解释3】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4】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5】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部分无效合同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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