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经查,甲公司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丙公司在为甲公司提供担保时,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该担保合同无效,但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1)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无过错(不知道甲公司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不知道该项担保未经丙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则丙公司(担保人)和甲公司(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2)如果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债务人甲公司自己只能清偿40万元,对于不足的60万元,担保人丙公司最多承担不足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如果借款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从合同)随之无效:(1)本来担保合同的无效就是主合同无效引起的,担保人又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2)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债务人甲公司自己只能清偿40万元,对于不足的60万元,担保人丙公司最多承担不足部分的1/3。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银行于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贷款500万元。4月20日,乙银行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银行贷款,于是决定停止发放第二期贷款500万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偿还首期贷款500万元(不考虑利息等问题),遭到甲公司的拒绝。在本题中,借款合同虽然解除,但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00万元)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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