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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12/4/17 16:19:0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相关链接】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5.放弃抵押权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同时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1)首先将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如果机器设备的拍卖价款为40万元,不足的60万元再找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乙银行放弃了“主债务人”甲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则“次债务人”丙公司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40万元)免除担保责任,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减为60万元。

  【例题·单选题】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6.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案例】甲公司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分别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三个债权的到期日均为2009年10月1日,抵押登记时间分别为4月1日、4月2日、4月3日。2009年9月20日,乙银行以2800万元购得该办公楼而成为新的所有权人(甲公司应将抵押物的转让价款2800万元予以提存)。如果甲公司到期不偿还三个银行的贷款,则抵押物的转让价款2800万元仍应按照乙、丙、丁的抵押权顺序(乙>丙>丁)进行清偿(乙银行1000万元、丙银行1000万元、丁银行800万元),乙银行并没有因其所有权而丧失顺序在先的抵押权。

  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2009年单选题)

  (1)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09年)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而非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六)最高额抵押

  【案例】甲公司在2009年将多次向乙银行贷款,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设定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债务人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厂房的拍卖价款为1200万元:(1)如果甲公司的实际借款合计为800万元,则抵押物的担保金额为800万元;(2)如果甲公司的实际借款合计为1600万元,则抵押物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即乙银行的抵押权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对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1.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甲公司在2009年将多次向乙银行贷款,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设定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09年4月1日。6月,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300万元,以该厂房再次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09年6月5日。2009年甲公司的实际借款合计为1300万元,而抵押物厂房的拍卖所得为13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抵押物的拍卖价款应当清偿乙银行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为1000万元),清偿丙银行300万元。如果甲公司和乙银行经协商,将最高额抵押变更为1300万元,即1300万元的拍卖价款全部给乙银行,让后面的丙银行干着急,这肯定不行(如果后面没有丙银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最高额,但如果后面有丙银行,则不能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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