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解释】标的分为四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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