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会计职称 >> 正文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抵销
发布时间:2012/4/17 16:28:2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解释】标的分为四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